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江穆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江吉夫 生前積欠聲
請人信用卡債務,經數次催索皆求償未果,江吉夫死亡後,
相對人業已辦理限定繼承,卻又將所繼承之部分遺產變賣,
為利於江吉夫之遺產清算及後續執行程序之進行,有確認江
吉夫所遺留現實遺產範圍之必要,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
等語。然確認之訴之確認標的應以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
律關係基礎事實為限,且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又以不得提
起其他訴訟者為限。聲請人所聲請確認之遺產數額,顯非屬
法律關係或證書真偽之確認,又即使可認屬法律關係基礎事
實之確認,聲請人亦非不得另按民法第1156之1條之規定命
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遺產數額,是聲請人所聲請之事
項欠缺確認利益。本件依聲請人所主張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