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紀妘陳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二)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違約金附表:│├───────┬──────────┤│當月未繳清金額│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按月計付/新臺幣)│├───────┼──────────┤│60,000元以下者│450元│├───────┼──────────┤│60,001元以上,│600元││100,000元以下│││者││├───────┼──────────┤│100,001元以上│1,000元││者││└───────┴──────────┘※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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