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08號聲請人 李鋅庭 上列聲請人李鋅庭因與相對人 施淑珍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鋅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而本件票號WG0000000本票之到期日未記載,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施淑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