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淑真選任辯護人周珮琦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蔡淑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蔡淑真因違反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7月1日將其收押,並先後於100年9月26日、100年11月21日分別裁定自100年10月1日、100年12月1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