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864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士交簡字第12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陳偉岑 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偉岑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