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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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胡順傑 相對人 蔡忠旂蔡明輝 之繼承人
蔡忠軒 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蔡忠穎 即蔡明輝之繼承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即蔡明輝之繼承人相對人 沈泉雄 債務人沈泉雄即 蔡錦緞 之繼承人
沈信吉 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沈秀真 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沈旆樂 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蔡忠旂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蔡忠軒即蔡錦緞之繼承人
蔡忠穎即蔡錦緞之繼承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賴惠雯債務人呈豐科技有限公司
鴻鈞科技有限公司
鴻寛科技有限公司上三人法定代理人賴惠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①相對人沈泉雄、被繼承人蔡錦緞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所示編
號1至9之土地,為擔保其等與債務人呈豐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5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②被繼承人蔡明輝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編號10及建物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8,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③被繼承人蔡明輝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編號11所示之土地,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鴻寛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1,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①債務人呈豐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賴惠雯、被繼承人蔡明
輝、相對人沈泉雄及被繼承人蔡錦緞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10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5筆,共計23,670,000元。②債務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賴惠雯、被繼承人蔡明輝、相對人沈泉雄及被繼承人蔡錦緞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10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筆,共計19,170,000元。③債務人鴻寛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賴惠雯、被繼承人蔡明輝、相對人沈泉雄及被繼承人蔡錦緞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1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3筆,共計8,870,000元。詎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10年12月19日,尚欠本金共28,611,246元及利息、違約金。嗣被繼承人蔡錦緞已於111年5月13日死亡,相對人沈泉雄、債務人沈信吉、沈秀真、沈旆樂、蔡忠旂、蔡忠軒、蔡忠穎為其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且如土地附表編號3、4所示之不動產已由相對人沈泉雄辦畢繼承登記;另被繼承人蔡明輝於111年3月25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蔡忠旂、蔡忠軒、蔡忠穎、賴惠雯既為被繼承人蔡明輝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均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債權附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變更借據契約、增補契約、本票、授信動用申請書、變更借款契約、變更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土地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47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柳營區 果毅 後段1860408.00全部沈泉雄002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18611586.00全部沈泉雄003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18631173.00全部沈泉雄004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18641101.00全部沈泉雄005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1865875.00全部沈泉雄006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1865-1139.00全部沈泉雄007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1866497.00全部沈泉雄008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1867223.00全部沈泉雄009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187014266.00全部沈泉雄010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3766542.00全部蔡明輝011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30192201.00全部蔡明輝建物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47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一層二層合計面積單位001432臺南市○○區○○○000號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69.5669.56139.12平方公尺全部蔡明輝002433臺南市○○區○○○000號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鋼鐵造92.6649.96142.62平方公尺全部蔡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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