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285號再抗告人 張宏麒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01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宏麒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梁宏哲法官莊松泉法官林庚棟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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