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SITIROHAN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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