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7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788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瑞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林瑞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易字第7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4月20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民國101年9月10日下午4時至同年月11日下午2時內之某時許,行經吳○清所有位在高雄市○○區○○路○○○○○號無人居住之農舍附近,見該農舍無人出入,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不明物體,敲壞農舍側門門鎖後,進入屋內竊取割草機、切臺機、風動螺絲起子等物品(價值約新臺幣2萬元),得手後旋逃離現場。嗣因吳○清於101年9月11日14時許,前往上開農舍時發現遭竊,經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證據資料,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瑞崇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緝字卷第6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清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4~5頁、偵字卷第25~26頁),復有現場勘查報告、現場照片13張、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1月5日高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8~35頁、第37頁、第37頁反面),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次按由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立法意旨觀之,財產權人將其財物置於設有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建物內,除信賴此等防護措施可防止財物遭竊外,亦同時對此等防護措施可阻絕入侵,保障其獨立空間使用之安全性不受任意干擾與破壞,具備一定之信賴,因而似難將住居安寧之保障從中切割。因此,本款所謂之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應係指為保護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安全而裝設,故自必與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關者,始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本件被告雖係敲壞農舍側門門鎖,侵入該農舍行竊,然該農舍平時無人居住乙情,此據證人即農舍所有人吳○清於警詢及偵訊陳明屬實(見警卷第5頁、偵字卷第26頁),揆諸上揭說明,該農舍之門鎖即非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門扇或安全設備,公訴人認被告應論以該條款之加重竊盜罪云云,尚有未恰,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有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罪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不以正當途逕賺取生活所需,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無警惕悔改之心,且所竊取之物係被害人種植香蕉之機具,將使原已辛勞之農作更加艱鉅,又犯後屢傳不到,係經通緝逮捕歸案,犯後態度欠佳,兼衡其竊取財物之價值、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僅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