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24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張沛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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