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上列聲請人與鱗集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依本院民國109年12月18日裁定意旨,針對本案「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4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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