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 吳麗琴 訴訟代理人 李年豐 被告 熊冠昱 被告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樁 訴訟代理人 郭旭緯 被告 王美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4時30分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耗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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