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翔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翔文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後,告訴人 梁智凱 、 陳逸修 及 鄧逸凱 均對被告撤回告訴,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