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3號原告 陳玫臻 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黃國樑 訴訟代理人 徐仁炳
黃瑞琪 張容瑋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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