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030號聲請人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國彬 、 陳韋陵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叁佰零陸萬貳仟叁佰肆拾元之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瀚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