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8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7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8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7年8月17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3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5月3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住處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8年5月3日晚上10時5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因認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惟查,被告甲○○業於98年7月20日下午1時15分,因於發生車禍致頭部外傷、顱內出血,經送林口長庚醫院後不治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