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博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博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博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博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10.23│102.11.07│103.01.1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1號│毒偵字第41號│毒偵字第33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90號│190號│5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2.06│103.02.06│103.04.1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基簡字第││││190號│190號│524號││判決├────┼────────┼────────┼────────┤││判決│103.03.10│103.03.10│103.05.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852號(編│執字第852號(編│執字第1575號│││號1至2號曾定刑應│號1至2號曾定刑應││││執行徒刑5月)│執行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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