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1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李文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文觀分別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23日及民國102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昌①新臺幣105,973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2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7月23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000固定計息。②新臺幣39,734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2年12月
4日起至104年12月4日止分2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5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4年3月4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新臺幣145,70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文觀│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105973元││1月23日起│││├──┼────┼─────┼──────┼──────┼───────┤│002│新臺幣│李文觀│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5│││39734元││3月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文觀│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05973元││1月23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李文觀│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9734元││3月4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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