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敬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擴張其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6,350元,尚應補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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