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湧金 原名高慶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連續三個月,按月計收新臺幣叁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