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鑄全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鑄全明知其以帳號「lilybeautyfirms」刊登於「蝦皮拍賣」網所經營商場中之「NOBRAND洋芋片」、「小小兵湯麵」、「怪獸麵」照片數張及「年糕料理包」、「BANNER圖」美術著作2張,係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及美術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前某日起,在位於桃園市○○區○○路○○○號處所,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先以GOOGLE搜尋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開照片及美術著作下載儲存而重製本案照片,再以電腦網路連結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本案照片,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並使不特定人可瀏覽上開非法重製之著作,而公開傳輸上開攝影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於106年8月10日,在蝦皮拍賣網站發現吳鑄全上開賣場有使用系爭照片,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