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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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44號聲請人 林銀美 相對人 畢毓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畢毓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畢毓治、畢聖工程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6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3年5月3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分別約定其利率。
(八)遲延利息(率):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畢毓治、畢聖工程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畢毓治、畢聖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3年5月30日、103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8月29日、103年12月3日。詎債務人屆期仍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龍井區│遊園南││0000-0000│建│67.49│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620-│地號:臺中市龍│住商用│總面積:152.40││全部│││00○○○區○○○段│加強磚造│層次面積:││││││0000-0000│層數:003層│一層:38.80│││││├───────┤層次:一層│二層:50.80││││││臺中市○○○路│二層│三層:50.80││││││290巷15號│三層│騎樓:12.00│││││││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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