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241號
原告 李漢軒
一、原告因返還會員會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板橋雙十分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6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