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專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4號聲請人 葉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政治大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相對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之更正書狀及繕本。㈡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3份。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亦有規定。另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聲請人所提聲請調解狀,未列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亦未提出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3份(其中1份將寄相對人,另2份供2位調解委員使用),不符前開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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