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昌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昌泉與告訴人 潘淑慧 為已離婚夫妻。
2人於民國101年5月21日16時許,在南投縣仁愛鄉翠華村四區工寮內,飲酒後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菸灰缸丟擲並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疼痛、右前臂瘀血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潘淑慧告訴被告何昌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已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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