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9日至13日幫助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898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無不得減刑之情事,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