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7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另原告所指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9日所為召開記者會、開放記者進行錄影轉播之侵權行為地點則為臺北市○○區○○○路○號之立法院內,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起訴狀所稱開放記者進行錄影後透過電視轉播行為,因記者並非原告認定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指被告之侵權行為於上開時、地召開記者會而完成,損害原告之結果亦已於當時發生,記者事後之透過電視轉播行為自應與被告侵權行為地之認定無涉。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