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字第79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裁定自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亦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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