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94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3兼法定代理乙○○人
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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