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唯淯 相對人 吳千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千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2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吳千瑜於①100年2月22日②100年2月22日③100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300,000元②1,500,000元③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0年2月22日②120年2月22日③107年4月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4月22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970,90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3件、貸款明細歸戶查詢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87-26│建│110.92│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門│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廊│計│位│材料│台│遮│位││├──┼─┼──────┼────┼────┼─┼─┼─┼─┼─┼─┼─┼──┼─┼─┼─┼───┤│001│22│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4層樓房│61│55│56│22│1.│19│平│RC造│25│1.│平│全部│││57│光州四街52巷│平區金城│RC造│.2│.5│.2│.2│37│6.│方││.1│08│方│││││6號│段87-26││0│2│8│1││58│公││6││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