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90號原告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被告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皇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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