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智鈞 上列聲請人與 董珈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係爭勞務契約。
二、請 陳明 本件債權人究為許智鈞亦或是 許氏 靈苻有限公司?(如欲將聲請人更改為許氏靈苻有限公司,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陳報狀加蓋公司、法定代理人印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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