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上列聲請人與 黃施綢 、 黃明哲 、 黃良印 、 黃良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均為被繼承人 黃錫炫 之繼承人,故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即黃錫炫之繼承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黃錫炫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釋明本件聲請消費借貸債權本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8,556元、101,407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華僑商業銀行消費性融資契約,核該契約載融資額度為10萬元,故請釋明係爭債權本金為101,407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