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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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任子汶
任鑲玹 被告 于春梅
任子玉 任子香 任子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付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惟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並無直接之市場交易價格可為參考,其訴訟標的價額參考系爭房屋建築完成日期為67年5月22日、鋼筋混凝造、層次2層、總面積81.42平方公尺,基隆市稅務局112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載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