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 李文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泓杰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