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延滯第四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付,延滯第五個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付,延滯第六個月以新臺幣捌佰元計付,延滯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