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澤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澤鈿 被上訴人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獻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6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7,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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