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共同送達代收人丁○○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5年度上更(一)字第322號),原告對被告主張犯毀損、強制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所載。
二、被告提出之書狀,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犯毀損、強制罪之侵權行為。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係認被告乙○○、甲○○係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嫌。而原告請求,係以被告犯毀損、強制罪,造成其身心痛苦,其非因被告犯傷害罪而受損害之人至明。
而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