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50號聲請人 張典子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阿尾博政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阿尾博政(日本籍、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0)在本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為日本籍,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護照影本本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被繼承人之入出境資料、外國人居留案件請表附卷可參,則依據上開規定,聲請人欲辦理拋棄繼承,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應依日本法辦理。再查,依日本國有關拋棄繼承之法規,其中民法第938條規定:「欲放棄繼承者,須將其旨意向家庭裁判所提出申訴」,足徵本件拋棄繼承依日本國法規定,自應向日本家庭裁判所為之,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即與上揭規定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