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許慧娟 、 張綱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張綱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77,558元,應繳裁判費903,3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2,8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