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8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夫妻之住所地」,應解為「夫、妻之住所地」或「夫或妻之住所地」,亦即兼含「夫之住所地」及「妻之住所地」,以符婚姻事件人事訴訟設定專屬管轄之立法本旨。查本件兩造為夫妻,婚後原同住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迄至民國八十八年間原告離開兩造之住所,遷至臺南定居,並自九十四年間起設籍居住在臺南縣永康市○○里○○○路○○巷○○弄○○號,被告則迄今仍設籍於原高雄縣住處等情,業經原告 陳明 在卷可按,並有戶籍謄本二件附卷可稽,是兩造分居後,基於久住之意思,分別居住及設籍於臺南縣、高雄縣,顯係各自以臺南縣、高雄縣為住所地,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對於本件離婚訴訟即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六十六年間結婚,婚後原同住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並育有長女 江怡瑢 、長子 江瑞霖 、次女 江怡茹 ,均已成年。被告於婚後游手好閒,不務正業,未曾善盡家庭責任,家中一切端賴原告打零工或從事紡織廠女工賺取微薄工資,勉強維持全家生計,被告不僅不思反省,復時常對原告暴力相向,原告因無法忍受被告如此行徑,乃於八十八年間攜子女離家,定居在臺南,兩造因此分居。又兩造分居迄今已近十年,分居期間全無往來聯絡,夫妻感情已不復存在,形同陌路,原告實不願再維持此一有名無實之婚姻,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婚後原同住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子女均已成年,又被告於婚後游手好閒,不務正業,未曾善盡家庭責任,家中一切端賴原告打零工或從事紡織廠女工賺取微薄工資,勉強維持全家生計,被告不僅不思反省,復時常對原告暴力相向,原告因無法忍受被告如此行徑,乃於八十八年間攜子女離家,兩造因此分居迄今,分居期間全無往來聯絡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三件為證,且經證人即兩造所生之長女江怡瑢證述綦詳(詳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實在。
(二)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十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著有明文。而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且客觀上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判斷之,即應從婚姻之目的加以觀察,且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結合關係,故夫妻為謀共同生活體之幸福營運,即須夫妻互信、互諒,尤其夫妻以誠相待,俾建立永久持續性之包括精神、肉體、經濟等多層面之生活關係,是對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即應允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又婚姻生活之維持,端賴夫妻雙方互愛、互信、互諒,始期有成,若夫妻已別居多年,相互信賴基礎動搖,即應認其婚姻已生破綻,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查本件被告婚後不負擔家計,游手好閒,復經常對原告暴力相向,致原告無法忍受而於八十八年間攜子女離家,與被告分居迄今已近十年,兩造分居期間,未有任何往來聯繫,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堪認客觀上不論何人處於與原告相同之境況,均將喪失與被告維持婚姻之意願,兩造間維持婚姻生活之互愛、互信、互諒基礎已經動搖,難期兩造共同追求幸福美滿之婚姻生活,堪認兩造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重大事由之肇因係可歸責於被告,是原告以兩造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秀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