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
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補充如下:(一)查被告所竊之酒1瓶
,市價新台幣150元,價值不高,酌予從輕量處。(二)被
告於民國96年間曾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6月,
嗣經士林地檢署以96年執減更字第854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
,甫於96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籍,被告於5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