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4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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