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16號原告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趙佑全 律師 陳昭龍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甲○○
王惠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到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