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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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樓丁○○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戊○○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