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 律師被告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該公司之股票三十張,及股票股價淨值之差額,備位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則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以最高者即備位聲明定之。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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