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淑女┌───────────────────────────────────────────────────┐│金融債券附表:94年度催字第536號│├─┬───────────────┬──────┬─────────────────┬─────┬──┤│編│發行公司│債券號碼│債券名稱│面額│張數││號││││(新台幣)││├─┼───────────────┼──────┼─────────────────┼─────┼──┤│1│臺灣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A│93年度第1期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250,000元│1│││││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