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呂哲伊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天賜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玖萬捌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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