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喜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噯蓁 被告舒益康農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綠群 訴訟代理人陳泓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舒益康農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舒益康農牧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200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