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37號原告 黃冠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懿間 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准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世昌